2005年5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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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王老吉”不属欺诈 “打假人”维权落败
曹英

  案件回放
  作为岭南地区的传统饮料“王老吉”凉茶,因含有中药成份而成为职业打假人刘殿林的打假目标。日前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刘殿林诉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市场、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。原告刘殿林诉称,他于2005年2月4日在北京王府井百货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市场购买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“王老吉”凉茶1桶,价格为人民币10元。购买后,他发现该凉茶包装上的配料表中标明有“夏枯草”这味中药材。经咨询了解,他得知“夏枯草”仅可用于药品生产,在普通食品饮料中不得加入。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》附件一中明确载明了“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”,该附件中没有标注“夏枯草”这一物品。2000年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中收录了“夏枯草”这一中药,其功能主治为清火、明目、散结、消肿,用于目赤肿痛、目珠夜痛、头痛眩晕、乳痈肿痛、甲状腺肿大、淋巴结结核、乳腺增生、高血压等。由此可见,“夏枯草”是一味纯中药而非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。原告认为,“王老吉”凉茶只是普通食品饮料,不能擅自添加法律禁止加入的药品。二被告的生产、销售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的相关规定,构成事实上的欺诈行为,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王府井百货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市场退还货款10元,二被告赔偿他10元,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该饮料。
  法官说法
  法院认为,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“王老吉”凉茶是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、销售的,该凉茶包装罐上亦明确标示了配料中含有“夏枯草”。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“夏枯草”有毒副作用,也未能证明饮用“王老吉”凉茶构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事实,而且,原告对“王老吉”凉茶中添加“夏枯草”成分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。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。据此,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殿林的起诉。